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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主题: 城管不能成为新时期“割尾巴小分队”
2006-9-13 12:25 AM No.1 发表人:xmenkk  个人Blog  社区短消息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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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不能成为新时期“割尾巴小分队”

也见过城管执法的场面,但令我印象深刻倒是近来看到的一个电视新闻。说的是,某南方城市城管执法队到某植物园拆除当街门店违章招牌广告的事。镜头前,一青年手拿一叠材料在对执法者念着,新闻在此照例是不让人明白这位店主读的到底是什么,而执法者却在此时不由分说,一哄而起,把他推出老远。还有一个青年店主,也是同样地被推得扑倒在地;令人触目惊心的还在后头:一个阻扰拆除头发花白的小个子老人,在众城管的推搡之下,一个趔趄窜出将近四五米,差点一头撞到一棵树上,他又折返头来抗争,又重新被推出老远。尽管如此,到新闻的末尾,其中一个并没有什么肢体动作的店主(读材料的那位),却因“暴力抗法”而被带走。顿时,各个店面门面上的招牌广告,也在城管的汽车车斗下轰然拆毁。。。说实话,看到这情景,不由得使我想起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文革时期的那些横行乡里、耀武扬威的“割尾巴小分队”(割资本主义尾巴)的那些队员们。

  据播音员介绍,这些招牌广告,充斥着“封建迷信”,因此从事封建迷信者宜戒之。从镜头的情况看,所谓封建迷信,无非就是一些佛教和道教的占卜算卦之类。说他们是“封建迷信”,倒不如说他们是一种宗教和文化——这可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你有信的自由,也有不信的自由。即使这不够科学,而以此作为生意招徕,本就属于一种文化范畴,自古以来,就是我大中华的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按照广东人的习惯,每家基本上都有一个神龛,是不是也可以归为“封建迷信”?从新闻中,可以看出这些店家,都是开的合法经营的门店,并非街头无牌小贩。作为城市的管理者,既非宗教管理部门,也非文化优劣的裁判者,怎么就可以把宗教与文化、风俗习惯斥之为“封建迷信”歧视对待?更有甚者,怎么可以堂而皇之地对其招牌广告予以毁灭性的拆除呢?难道现在还在“破四旧”吗?

  而且,在这次行动中,城管部门也是以一种暴力的形象出现。一群“孙子辈”的年青人竟然敢合伙把一个“爷爷辈”的老人,推得差点摔倒,而且一而再,再而三,这种违背人性、侵犯人权的行为,并不因其“执法”,就具有道德伦理上的正当性。将这样的所谓暴力“执法”行为,在电视节目中公然播放,对于青少年更是不良示范。这种野蛮“执法”行为,尤其是为现代文明社会所不容的。作为一个现代的政府部门本就应以道德楷模出现,而如此肆无忌惮,公然“表演”,你叫同样是公民的老年、成年人情何以堪?即使强制拆除广告招牌合法,真要强制执行的话,就不能如此粗暴、就不能更为温和地把老人控制住,而不是这样把老人当敌人,一推老远呢?如果老人一脚不及,摔个骨折甚至是死亡的时候,这个责任到底到底由谁来负?

  在新闻中,该地区主管负责人介绍,这些招牌广告都没有经过登记批准,有的是超出了经营范围的。没有经过登记,超过了经营范围,就应该强行拆除、毁坏吗?

  我国的《合同法》相关解释就曾明确规定,对超出经营范围的部分,只要没有违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因此使合同无效”而予以承认(最高法《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这反映了我们立法的原意,就在于保障人民的财产和交易的正常进行,而并不能因为其超出了其申报的经营范围,而因此不予认定。在经营活动中,每个店面,必然要挂招牌和广告,当他们没有申请登记的时候,只要其内容不违法,也只能是补办相关手续,怎么就因为其没有登记批准,就这么强行毁坏拆除?作为一个现代化城市、一个初建成效的法治社会,城市执法却怎么还采取文革时期“割资产阶级尾巴”式的方式进行粗暴清理市场呢?

  现在社会对城管的意见颇大,我看可能并不在于是对城管的歧视,而主要是我们的城管部门还没有把自己的位置摆正。城管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担负着城市的管理职责。这种管理,目的在于为广大生意人的经营正常进行,目的在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不能因为其违犯了规定,没有履行合法的手续,而因此导致毁灭性的结果。

  人民由有需要需要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为大家的经营生产保驾护航,而通过人大授权建立一套城管体制系统来进行管理规范,却造成了因所谓管理执法,而造成人员的被欺侮、财物的被毁坏的结局!

  请问:

  ——这到底与“引狼入室”有什么区别?

  ——这到底与文革时期的“割尾巴小分队”又有多少区别?










[Me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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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3 10:01 PM No.2 发表人:xmenkk  个人Blog  社区短消息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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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贴我贴得很辛苦的,麻烦顶顶!555555









[Meyu]
回复:城管不能成为新时期“割尾巴小分队”
2006-9-21 04:45 PM No.3 发表人:Chobits  社区短消息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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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敏感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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