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网上发帖灌水小心违法受罚 [打印本页]
作者: ttmax 时间: 2006-7-20 03:53 PM 标题: 网上发帖灌水小心违法受罚
近日在互联网上传播的“高州市工商局市场管理人员打死一名高州二中学生”消息被证实是谣言,高州市公安局将始作俑者李某、郑某抓获,并于本月9日分别作出处罚:李某治安拘留,郑某治安罚款。
回顾案件经过,有不少人提出,李某、郑某上网发表所谓消息的动机,并不是要造谣,而是习惯性地发发帖子、“灌灌水”。警方提醒,不负责任地乱发帖子,有可能构成违法。
发帖“灌水”流行 网站推波助澜
当代青少年是网络时代的e人类,在论坛上发帖子是每天生活的一大内容。现在登录互联网,基本上每一个稍有规模的网站都会有论坛,有BBS灌水区,里面都有无数来自四面八方的人发帖灌水,像天涯、网易等灌水区,每天的新发帖量更是数以万计。为了鼓励多灌水,网站还会评出每月的“论坛灌水王”、“水龙王”之类的称号,有的还规定灌水多少次以上就会有相应的奖励。
有些青少年在谈及自己的理想时说,希望天天坐在电脑前上网聊天,在论坛上“灌水”。有的人甚至称自己已经得了“论坛灌水综合症”,只要一天不灌水,就会觉得生活无趣,浑身不自在。在这些“灌水”群体中,乱发议论是家常便饭。有些人还认为,我有“言论自由”,能拿我怎么样?
造谣或无恶意 客观构成违法
事实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网上传播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规的,将被治安处罚。
案例之一:据李某供述,6月22日上午,他在听到群众议论前一日发生在高州市城西市场的市场物业管理人员与菜农陈某及其儿子蓝海波的冲突事件后,自认为是件大事,在没有经过证实的情况下,就将听来的情况加上自己编造的“二中一学生和母亲到市场卖菜,刚卖得3元钱,便被市场管理人员催交税款,因交不起而被保安拉到保安室毒打,学生母亲在找来学校校长帮忙时,其儿子已被打伤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内容,在互联网“轩辕春秋文化论坛”上发帖。
今年3月1日实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正是根据这一条款,对高州造谣者李某执行了治安拘留。
警方称,不管李某有没有主观上的恶意,在客观上已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都是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只要“犯罪的客观方面”存在,就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两人都是造谣 为何处罚不一
在高州市调查结果出来之后,有些人质疑,李某被治安拘留,而另一嫌疑人郑某的违法行为跟李某差不多,为什么却没有被执行治安拘留?对此,警方解释,另一“造谣者”郑某还是一名学生,未满18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执行拘留。
案例之二:据警方调查,郑某在6月23日上课期间听到班上同学相互传言,称高州城西市场有一名残疾年轻人被6名保安打死。当天晚上,郑某利用在朋友家中上网的机会,在该传言原来的基础上,再编造了“该年轻人送到医院时,医生说内脏被打烂,就连睾丸都被打爆了”的虚假情节,然后在互联网“今日关注”留言版上发布。
警方称,郑某的行为同样造成违法,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发帖把握有度 切莫乱开玩笑
有关人士介绍,最近以来,因为在网络上胡乱“灌水”被警方处理的事件屡见不鲜。前几个月,上海部分网络论坛中出现“有人在闹市区用带有艾滋病病毒的针头袭击行人”的帖子和短信。经当地公安机关查证,该传言纯属子虚乌有。因此,按照有关规定,两名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人员吴某和桂某分别受到治安处罚。
今年3月,在浙江慈溪,当地一阁楼惊现白骨,该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3月10日中午,一个网名为“自由旗帜”的网友以慈溪市公安局的名义,发布了一则消息,称慈溪白骨案已有结果,白骨案的凶手另有其人,重要嫌疑人徐某已被释放。警方调查发现,该网友纯属乱“灌水”,以公安的名义乱发假消息,已构成违法,因而将其治安拘留5天。
警方称,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确属“言论自由”,但要把握有“度”,如果乱开玩笑,甚至散布谣言,那就不光是代表个人观点的问题,而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问题了。
作者: xmenkk 时间: 2006-8-21 09:56 PM
好,收了,长知识~!~!~!~!~
作者: 咸鱼翻身 时间: 2006-8-21 09:59 PM
对啊~说话要负责任啊
作者: cachaol 时间: 2006-8-22 03:29 AM
QUOTE:
原帖由 咸鱼翻身 于 2006-8-21 09:59 PM 发表
对啊~说话要负责任啊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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