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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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z
时间:
2006-9-20 10:23 PM
标题:
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为了确保网络公民安全,促进网络社会和谐,现由有关部门制定《网友见面管理条例》,请各位网民自觉遵守。
第1条 鉴于近年来互联网网友见面出现的治安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稳定和群众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 见面前
第3条 会见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 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六级”的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资格证书中,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 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 见面
第6条 见面后若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 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 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 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幕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 见面后
第10条 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纸或杂志(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上。
第11条 逃离网友后,可关机、换号、但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不合网络法的聚会。
作者:
Clwarm
时间:
2006-9-20 10:40 PM
。。。。。。。。。这也有管理条例…………………………
作者:
dz
时间:
2006-9-21 12:49 AM
呵呵 乱搞
作者:
Chobits
时间:
2006-9-21 09:01 PM
自己瞎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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