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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主题: 网友评论:网络自由的尺度
2006-9-22 07:51 AM No.1 发表人:Chobits  社区短消息  TOP
Chob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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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竟是应肯定网民的“伸张正义”,还是教育网民放弃“网络暴力”?

  —关于隐私权与网络暴力

  最近,针对“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等引发

  普遍关注的“网络暴力”问题,高新民老师嘱我写一篇“视点”文章,“教育网民”。本来对此素无研究,思量再三,只能谈点极个人的意见,不敢称“教育”谁,算是交流看法吧。

  所谓“网络暴力”,是就“网络追杀”这种行为而言的。在“虐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中,表现为网民针对某种不符合社会道德的行为,采用网络黑客的手段,公布个人隐私,从网上追到网下,用网络“私刑”置当事人于难容社会的处境。这种行为看起来象是“行侠仗义”,但权利滥用后,保不齐也会演变成《武林外传》第一集中郭芙蓉式“替天行道”的“恶行”。

  究竟是应肯定网民的“伸张正义”,还是教育网民放弃“网络暴力”?这确实是一个不易回答的问题。要想得出一个经得起时间考验、“肯定一定以及确定”的结论,唯一的办法,就是深算其中的理论步数,用大道理来说服小道理。我给大家提供的,只是一个基于后现代视角的分析。

  两种“两种自由”

  1、伯林的“两种自由”

  在“虐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中,两种自由在打架。从表面看,是伯林说的“积极的自由”与“消极的自由”在打架。

  伯林区分了两种自由概念,即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在伯林看来,积极自由意味着自我控制和自我实现,积极自由所强调的主旨是: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而不是被别人或外在力量所控制,亦即自我控制。而消极自由则是一个不受外在力量干涉的私人领域。消极自由就是在一个不受干涉的领域内,“主体被容许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

  对“虐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的主角来说,积极的自由是作为隐私虐猫和偷情;消极的自由是保护隐私不被干涉。对“虐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的参与者来说,积极的自由是选择干涉别人虐猫和偷情;消极的自由是不受法律制约地干涉别人的隐私。

  伯林的理论似乎不能很好地解释“虐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因为事件主角的积极自由同参与者的消极自由相冲突;事件主角的消极自由同参与者的积极自由相冲突。肯定一种自由,就必然否定另一种自由。它们之间陷入一种恶性循环。

  其实伯林的本意在于说明价值一元与价值多元之间的矛盾。所以需要另一种“两个自由”的表述,才能切合当下的语境,解决我们所面临的问题。

  2、当前的“两种自由”

  适合当前的“两种自由”,一种是现代性意义上的自由,一种是后现代性意义上的自由。现代性意义上的自由,是个人自由,是权利与义务在社会交换意义上对等的自由,即同质性的自由(即卢梭意义上的相对自由,它与社会自由是同一概念);后现代性意义上的自由,是个性自由,是不可交换的自由,即异质性的自由(即伯林和施特劳斯意义上的绝对自由)。

  如果按照布瓦索信息时空体系的三个维度—具体与抽象;未扩散与扩散;未编码与编码—来描述,个性自由存在于信息时空的具体状态、未扩散状态和未编码状态;而个人自由存在于信息空间的抽象状态、扩散状态和编码状态。

  这样一对照,“虐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的本质就清楚了:按照现实世界的规则(即相对自由规则),“虐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主角的行为,当它们显现出来时,必须接受社会权利与义务的检验,他们违背了可交换的社会自由的原则;而按照虚拟世界的规则(即绝对自由的规则),当它们隐匿起来时,他们不必进行社会交换,没有违背个性自由的原则,他们可以有选择的自由(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自由)。网民行为的实质,是把主角的行为,从虚拟世界拉回了现实世界,但却没有分别按两个世界的不同规则分别对待,而是使虚拟世界直接适用现实世界的规则,却又没有让现实世界适应虚拟世界的规则。诚如有的媒体指出的“是用一种自由限制另一种自由”。这就是问题所在。

  把这个问题放在布瓦索的体系中,矛盾清晰地浮现在大家面前:当事人的行为,作为个性行为和绝对自由,本应存在于未扩散和未编码状态,是一个具体的异质性的行为,但它们被违背本意地编码化和扩散了;参与者的行为,作为社会行为和相对自由,本应存在于编码和扩散的状态(公共领域公开状态),是一种符合抽象原则的同质化行为,但他们实际进入了一个未(该)编码和未(该)扩散的领域(个人绝对隐私领域)。社会法律和道德体系,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以适应从现代性到后现代性的转变,于是出现了规则混乱。

  在现代性状态中,“虐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的原事件,属于“有的事,只能干,不能说;有的事,只能说,不能干”的规则区间;在后现代性状态中,则属于“有的事,除了干,还能说(如日记),但不能看(绝对隐私);有的事,只能说,不能干,但可以看(如胡编乱造)”的规则区间。造成混乱的关键在于数字化、网络化,它把原来未编码(未数字化)、未扩散(未网络化)的个人绝对隐私,变成了网上的代码,而这种代码没有受到应有的区隔和保护;当黑客和意外,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后,一切就变得不可收拾和不可理喻了。因此,如果追究责任,问题就出在规则缺位。

  针对“两种自由”的规则

  当“未编码-编码”和“未扩散-扩散”这两个维度,在“电子”和“网络”两种生产力的冲击下,不再能够成为区隔个人自由(即社会自由)与个性自由、也就是具体自由与抽象自由的有效屏障时,一种自由经常限制另一种自由,规则就到了应当调整的时候了。“虐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只是提醒我们调整规则的两个信号弹。“铜须门事件”中存在着事实不清的问题,如果纯系胡编乱造或另有隐情(未来这件情形很可能重复发生),那么破坏他人隐私权获得的,将是一个纯粹的虚妄;付出的却将是惨重的社会代价。

  我个人认为,由于我们同时处在两个世界—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之中,因此不能用单一规则解决问题,需要一套规则,包括现实世界的规则、虚拟世界的规则和它们之间的转换规则。比如,具体到“虐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来说,首先要有一套隐私权保护的规则,保证事件当事人的合法隐私,不受法律以外的行为的侵害。其次,要有一套治理现实世界的规则(现有规则)规范现实世界。特别是,还要有一套处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关系的规则,当两个世界发生差异、矛盾,乃至冲突时,进行价值转换和调节。例如,决定该不该由网上追到网下,通过谁来追,如何评估是非。

  为此,我们还需要做一项更为基础的工作:进行效用与价值的重新区分(深化卡尼曼的工作),进行第二世界与第三世界的区分(深化波普尔、布瓦索的工作)。这样我们就会发现一个相对独立的信息时空,是意义存在的时空,在对新的规则,及新旧规则的转换,起着一种我们以往不熟悉其规律的作用。意义的尺度,显然应当不同于社会的尺度。由于篇幅所限,只能到这里了。(姜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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